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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民法

作者:系统管理员日期:2023-06-16字号:

(1)民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可以把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以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即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认形式。

(4)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而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5)代理的种类: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6) 物权的特征: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不是行为或者精神财富;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物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

(7)物权按不同的特点可分为四类:所有权与他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准物权。

(8)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占有,就是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9)债的种类主要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0)债的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11)债消灭的方式主要有:①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与履行的意义相同。②抵押,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额内相互消灭。③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权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的制度。④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⑤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12)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13)法定继承的顺序:①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②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继承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包括:一般平均原则;照顾原则;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协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