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判的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类。
2)民事诉讼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除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外都适用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等环节。
简易程序,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运用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上诉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并做出裁判的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而提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不申报权利,则依法做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对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人,宣告破产,进行清算还债的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法定措施,强制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