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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作者:系统管理员日期:2023-06-16字号:

1)行政诉讼的概念、受案范围和参加人。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引起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2)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与受理。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做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是行政审判的基础程序,具体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一般的庭审程序包括六个阶段:开庭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判决。

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终审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