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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轮换的条件

作者:系统管理员日期:2023-06-16字号:

其一,轮换对象的限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轮换制度的只是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这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在领导岗位或是工作性质特殊的岗位如人事、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时间过长,容易形成关系网,影响公务员依法公正地执行公务,这对个人、对工作都有弊而无利;二是轮岗可以使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开阔视野,积累经验,增长才干,为担任更高一级的领导职务做准备。

其二,对轮换对象任职年限的限制。按照公务员法规的要求,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不超过五年。但在具体实施中,应考虑具体单位和具体岗位的不同情况,如海关、审计等部门,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具体公务员轮换的时间相对较短,而从事计算机操作、信息收集等的公务员,其轮岗的时间则可相对较长。因此,《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其三,对轮岗范围的限制。为便于公务员轮岗工作的开展,保持公务员管理的完整性,公务员的轮岗在公务员系统内进行。为此,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中央担任司局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轮岗,在不同司局室进行,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局内不同处室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司局之间进行;省级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进行轮岗;地(市)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科室间进行轮岗;考虑到县乡政府的工作性质,国家规定县乡公务员的轮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公务员的轮岗虽然以本部门本单位为主,但也应注意有计划地进行不同部门、单位间的轮换,扩大轮岗范围和交流面,以更好地发挥轮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