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的公务员福利制度,对于改善职工生活、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促进事业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国家公务员福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了充实和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和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亟待改革和完善,主要表现在:
第一,福利在职工全部劳动报酬中所占比重过大。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一种“低工资、多补贴、泛福利”的分配模式,相当大的一部分劳动报酬如住房、教育、文化设施等,是以非商品的形式无偿提供给职工,不进入工资。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职工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况下,这或许是难以避免的,但与大力发展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显然是不相称的。
第二,“机关办社会”“单位办社会”的现象依然相当严重。一些本来应该由社会承担的福利,如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车队等都由国家机关承担,相当一部分福利设施得不到充分利用,既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也不利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精简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第三,一些部门或单位擅自提高福利标准,或者采取种种形式给职工发放福利性补贴。这不仅加剧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的福利化、实物化倾向,不利于廉政建设,而且容易引起部门和单位之间的攀比,竞相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或实物来提高本部门本单位的福利水平,损害了国家利益。
根据我国福利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今后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的改革,总的来说是要改善公务员病事假待遇,完善和规范其他福利措施,力争尽快建立起与公务员制度相配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套独立、完善、规范的公务员福利体系。
当然,公务员福利待遇的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最终要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财力状况。但就改革方向而言,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①逐步降低工资收入中福利的比重,将一部分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标准,尽可能实现公务员工资收入的工资化和货币化;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可能地交由社会去办福利,提高福利制度的社会化,商品化程度,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发育;③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加强监督管理,使公务员的福利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福利制度作为对公务员生活的一种保障,与公务员的贪廉问题存在密切关系。强调工资收入中福利比重的下降,并不是要完全取消福利。实践证明,公务员适当的工资水平、完善的福利制度是公务员廉政的重要保证。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高薪养廉”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福利制度的补充作用就更加重要。在不过多增加国家财政困难的前提下,使福利制度真正为公务员解除后顾之忧,对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大的意义。